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2-24 12:49:54 作者:诚晨科技 来源:本站 浏览量(537) 点赞(160)
摘要:企业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商标,而作为网上商标的域名,其重要性和其价值也已被全世界的企业所认识。域名和商标都在各自的范畴内具有唯一性,并且随着Internet的发展。从企业树立形象的角度看,域名和商标有着潜移默化的联系。所以,域名与商标有一定的共同特点。许多企业在选择域名时,往往希望用和自己企业商标一致的域名。但是,域名和商标相比又具有更强的唯一性。

从商业角度来看,域名是"企业的网上商标"。

企业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商标,而作为网上商标的域名,其重要性和其价值也已被全世界的企业所认识。域名和商标都在各自的范畴内具有唯一性,并且随着Internet的发展。从企业树立形象的角度看,域名和商标有着潜移默化的联系。所以,域名与商标有一定的共同特点。许多企业在选择域名时,往往希望用和自己企业商标一致的域名。但是,域名和商标相比又具有更强的唯一性。

从域名价值角度来看,域名是互联网上最基础的东西,也是一个稀有的全球资源。

无论是做ICP和电子商务,还是在网上开展其它活动,都要从域名开始,一个名正言顺和易于宣传推广的域名是互联网企业和网站成功的第一步。域名还被称为"Internet上的房地产",1999年,美国国家法院规定域名为财产,而韩国工业银行已开展域名抵押贷款业务,通过域名抵押,最多可得到1亿韩元的贷款。

域名与商标在标识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二者适用对象不同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

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二、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

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三、二者取得的原则不同

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

(1)注册在先原则,

(2)使用在先原则,

(3)前二者的折衷。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而域名的注册则为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

四、二者的显著性要求不同

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域名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计算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

现实中,企业通常将自己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使域名成为商标或商号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扩大企业的知名度。但也存在一些投机者,将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注册为域名,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因此,企业应当扩大对商标的保护范围,尽早注册相关的域名,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扩展资料:

商标买卖的形式:

1、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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